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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
关于开展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等三项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的通知: 各代办处: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根据国家规范发展工会系统职工互助互济活动的精神,结合职工群众的互助保障需求,在原有的保障型业务基础上,对业务进行了调整和规范。北京办事处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要求,结合北京实际情况,通过广泛调研和征求基层意见后,经市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险管委会批准,决定推出调整修订后的《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和《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现将三项职工互助保障计划文件下发给你们,望各代办处从2007年12月1日起按照新的保障计划开展业务,并做好宣传工作,认真组织执行(注:原互助保障计划责任期满后废止)。 附件: 1、《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2、《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3、《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 2007年11月12日